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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2万
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存有以下问题:生产线车间正常生产时,车间北侧光氧催化治理设施未规范开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i yi 百零八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20年2月,广州市在对149 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销号式综合整治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台账收集不完整
2、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
4、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
VOCs排放现场督察/核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Part 01
台账收集不完整
VOCs 物料台账方面,根据 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 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根据 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Part 02
废气收集效率较低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Part 03
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 10 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UV 光解+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 UV 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 UV 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 UV 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 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
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 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便排放。
Part 04
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有机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废油漆桶没有加盖贮存,或者没有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部分企业危废间没有没有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地面没有做防渗处理。
Part 05
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为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yong jiu 性规范采样口,采样口位置应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
企业为了方便采样,排气口采样口多设置在弯头下游不足 1 倍直径的地方,采样数据不准无法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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