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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未收集、UV光解催化氧化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一企被罚7万

2021-11-10 17:28:01

天津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天津市********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单位粉末固化(烘干)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经配备UV光解催化氧化处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你单位焊接工位固定,每个焊接工位上方设置1个集气罩,各焊接工位产生的焊接烟尘,经密闭操作、负压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粉末固化(烘干)等工序均正在运行。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有5台自动焊机(二氧化碳保护焊)正在进行焊接作业,5台自动焊机产生明显焊接烟尘,车间内试压工序工位上有1名工人正在进行气焊作业,以上焊接点位焊接废气均未经过收集处理设施处理,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连通,试压工序旁有3扇窗户处于打开状态。

2.你单位粉末固化(烘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催化氧化设备处于断电状态,配套的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天津市********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yi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9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司对第yi项拟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已当场改正,但对于第二项拟罚款数额,我司认为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到我司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且拟罚款数额不符合生态环境部自由裁量精神及天津市自由裁量规定,罚款数额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一、第二项违法行为,未考虑当天天气环境及现场改正情形。检查当天下雨,贵司进厂检查时该设备恰巧跳闸,出现断电,我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联系电工进行处理,及时改正,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该情形及时发现、主动整改,应当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二、你单位指出第yi项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时期、同一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规定,我司检查后及时改正,属于小型企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罚款9万元明显过重,综上,我司恳请贵局参考我司经营困难等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9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年9月18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56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10月1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年10月25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10月25日听证会审议结论:该单位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yi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采纳该单位提出的《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第(十一)项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机不超过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的内容,因该单位为5台自动焊机,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七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七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开展生产活动时,应保持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4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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